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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检察建议】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优秀检察建议(沪长检建〔2020〕12号)

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沪长检建〔2020〕12号

 

* * * * * * * * * *

本院近期在办理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 * * * *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涉嫌虚开发票罪案件,经本院依法调查核实,该四家单位在无实际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后附材料)。本院认为,涉案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或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涉案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起诉。本院已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对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对上述虚开发票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督促和帮助涉案企业查找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建立健全企业发票管理、税收申报等税收合规制度,加强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涉案企业税务合规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再犯。

三、依托相关案例,向企业宣传相关财务、税收知识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提高企业对税务合规的重视程度,做好涉发票涉税务违法犯罪的一般预防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开发票的,及时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移交线索材料,同时向检察机关通报相关信息。

请你局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结合实际予以落实,并于两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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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 * * * * * * * * *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在本市* ** * *区注册成立,2018年8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 *。2019年7月,* *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非法购买了出票方为* * * * *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价税合计金额89余万元。本院于2020925日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现已生效。

2* * * * * * * * * *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注册成立。公司股东* * *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兼任出纳员。2019年6月,* * *  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价税合计金额64万元。本院于2020925日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现已生效。

3* * * * *公司于20112月在本市* * 区注册成立,由* * * 担任法定代表人。20197月,* * *在明知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出票方为* * * * * * * * *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金额51万余元。本院于2020925日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现已生效。

4* * * * * * * * * *有限公司于20161月注册成立,由* * *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6月,* * * 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出票方为* * * * * * * * * *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金额49万元。本院于2020925日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