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常设机构及其职能
1. 第一检察部(普通犯罪检察部)
主要负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不含刑法分则第五章第271、272、273、276条及276条之一规定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审查逮捕、公诉等诉讼职能及追捕、追诉、建议直诉、提出抗诉等监督职能。
行使原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相关职能。
2. 第二检察部(重大犯罪检察部)
主要负责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3. 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和商业犯罪检察部)
主要负责贪污贿赂类犯罪、渎职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类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中六个罪名(即刑法分则第五章第266、271、272、273、276条及276条之一规定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审查逮捕、公诉等诉讼职能及追捕、追诉、建议直诉、提出抗诉等监督职能。
行使原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相关职能。
4. 第四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
主要负责对法院、公安和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及强制措施执行活动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以及执行中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公诉等。
行使原监所检察科、社区检察科相关职能。
5. 第五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
主要负责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行监督,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等。
行使原民事行政检察科相关职能。
6. 第六检察部(业务管理部)
主要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工作,案件管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司法办案用房管理,受理信访、申诉、控告,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开展司法救助,以及社区检察室日常管理、指导等。
行使原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科、控告申诉科相关职能。
7. 第七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
主要负责对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公诉及刑事诉讼监督、刑事执行检察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处分、跟踪帮教、参与维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职能。
行使原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相关职能。
8. 公益检察室
主要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
9. 办公室
主要负责参与检察政务,办理检察事务、抓好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做好文件起草、检察信息工作,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档案管理、保密、检察宣传等日常工作。
行使原办公室职能。
10. 政治部
主要负责党建队建工作,干部人事、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管理、考核工作,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人事档案及信息管理、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等。
行使原政治部职能。
11. 检务督察部
主要负责对部门及检察人员遵章守纪情况、执法办案活动规范情况实施督察;参与对有关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开展司法办案监督、检察官惩戒等工作。
行使检务督察职能,在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前同时履行相关职能。
12. 检务保障部
主要负责检察机关行政装备、物资、财务管理保障工作,勘验、鉴定等检察技术应用,司法警力调配使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等。
行使原行政装备科、司法警察大队、检察技术科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