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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检察建议】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优秀检察建议(沪长检未检建〔2019〕2号 )

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沪长检未检建〔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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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办理* * *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拟手机号注册* * *账号代为他人叫车,行程结束后不支付乘车费用,* * *出行平台垫付司机车费后蒙受巨大财产损失。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本院立足检察职能,向贵单位提出如下建议,以期有效堵漏建制、预防犯罪,促进贵单位完善管理机制,为公司正常有序经营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优化平台系统,建立预警机制。完善* * *出行平台系统规则,严格审核用户注册、登录的身份验证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冒用他人身份使用平台打车的行为。对于历史订单多次严重迟延支付、预计乘车行程距离较远、车费金额较高的客户,可限制其先乘后付权利,要求其预付车费,并相应提升平台线路规划与车费预估的准确性。同时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定期进行系统优化升级,及时修补系统漏洞。

二、提升反作弊能力,建立高效处置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异常订单发现机制,优化平台反作弊模型,增强异常订单抓取敏锐度,及时发现作弊行为。建立及时报告机制,疏通信息流转渠道,对命中模型的高危订单及时介入,对确认存在作弊行为的用户,采取有效的限制和追偿措施。

三、加强与司法机关对接,建立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机制。对于交易异常情形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建立专门处理机制,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屏蔽相关信息、开展初步调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全面准确地提供电子数据,详细解释交易流程和技术问题,协助打击违法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议贵单位结合实际予以落实和改进。请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一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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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

第五条 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