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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检察建议】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优秀检察建议(沪长检二部建〔2019〕8号)

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沪长检二部建〔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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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查* * *等人诈骗案中发现,你单位管辖的* * *在安全检查方面存在管理疏忽。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 * ** * *为了骗取上海市信鸽协会的比赛奖金,将参赛信鸽装入牛奶盒中携带上高铁,于2017年5月1日10时许从* * *站出发乘坐高铁回沪,以造成信鸽自己飞回的假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二条和《铁路进展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第六条明确,为了列车运行安全和公共卫生,禁止携带活动物。活禽进入封闭式车厢,不仅影响了乘车环境,还可能传播疫情,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上述情况的发生,暴露出你单位未严格依法进行检查,未能排除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监督保障公共安全的工作不够细致、到位,亟需引起重视。

安检工作是保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线,为了严格实施检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依法履行检查职能,提升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提高隐患发现的敏感度,提升检查规范、耐心及细致程度,筑牢安全防线。

第二,全面排摸安检盲区,技防人防双管齐下。排摸可能回避安检设备的路径,如由站外人将物品递给站内接应的情况,针对漏洞增加技防措施,同时加强对候车大厅、站台以及列车内的日常巡查、抽查频次,充分发挥技防与人防的作用。

第三,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安全检查责任制落实,提高工作人员发现隐患的能力,定期召开例会分析案例梳理问题。健全问题应对及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如对本检察建议书有异议,请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无异议,请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上述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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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二条:“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

《铁路进展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第六条:“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