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优秀检察建议】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十

2020年11月16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检一部建〔2019〕20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我院在办理刘强、徐雪梅盗窃案中发现,近年来我区**镇、**街道等区域窃电违法犯罪十分猖獗。犯罪嫌疑人在寒暑季节性用电高峰期间,利用部分居民贪图小利的心理,大肆非法“经营”帮助用户违法改装电表进行窃电的“业务”。经我院走访调研,2018年你司查处窃电837户,合计追补电费820万元;2019年上半年,又查处理电1760户,合计追补电费650万元。同时,我院经走访调查发现,近年来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节能为名,通过故意使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失准的方式,改装居民电表进行窃电的刑事案件也多达数十件,作案范围涉及本市浦东、嘉定、市区、市南、市北等多家供电公司管辖范围,且呈现出交叉结伙、团伙作案的苗头性倾向,显现出小黑小恶的行业乱象。

    我院认为,上述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和用电秩序,给供电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区域内居民用电安全和治安环境带来严重威胁,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改装电表窃电案件暴露的主要问题

1.居民诚信守法意识淡薄,依约安全用电教育不足。根据《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故意使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的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但我院经调查发现,实践中不少居民辩称不知晓电表不能擅自操作,误认为改动电表是节能省电的新科技。有的居民为了少缴电费,明知系窃电行为,仍主动雇佣犯罪分子帮助改装电表,甚至还向周围的邻居朋友宣传介绍,使得窃电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连续作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上述非法产业链条的滋生、蔓延,严重侵害了电力企业的财产权益,反映出用电正面宣传教育方面存在不足。

2.次生违法犯罪初现端倪,人身财产安全隐患严重。窃电行为不仅扰乱用电秩序、造成企业损失,而且影响了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容易给居民用电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主要采用焊锡短接进出线、导线连接进出线、铜丝连接进出线、表内打孔铜丝接进出线、虚接连线以及改装电路板电阻等方式达到窃电目的,使用的铜丝或者其他材料都是裸露的,容易导致跳闸、停电等故障,严重的甚至会引发触电和火灾。

此外,办案中还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给居民改装电表后,利用居民窃电心虚的心理,坐地起价、强拿硬要高达千元的改装费。更有甚者,冒充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准备假的电力公司车辆、工作证、检查单、工作服等作案工具)或者直接联系有改装电表嫌疑的居民,以其窃电需缴纳高额罚款并断电为要挟勒索钱财,严重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3.企业查处惩戒力度不足,难以发挥长效威慑作用。电力稽查执法职权归属于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下属电力监察办公室,企业接受举报至现场查实后,只能按照用电合同约定追究窃电用户违约用电的民事责任,惩戒威慑不足。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出现,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改装电表后,通过向电力企业批量精确举报窃电的方式牟取奖励,而电力企业由于自身能力限制,很难及时发现和认定其恶意举报的行为,使违法犯罪人员产生侥幸心理,不仅扰乱了电力企业举报奖励管理秩序,也容易助长窃电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检察建议

为切实加强电力设施管理,维护用电秩序和安全,保障电力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安全用电诚信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宣传。一是建议就当前区域内窃电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应职能部门报告,提出应对建议和举措;二是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窃电严重的社区村落加大宣传力度,除了开展安全用电、守约用电的宣传外,还可以通过缴费单提醒、现场讲座、视频漫画、科普手册、风险提示等方式就家庭电器科学节能、窃电法律责任后果等内容开展培训,从正反两方面开展教育警示,提升全社会守法用电、科学节电的意识。三是加强违法违约用电个人征信惩戒宣传。针对租住分离无法分清责任的问题,建议房东和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用电设施的事先检查以及保护权责,提示租客依法守约用电的义务,强化窃电行为个人社会信用惩戒。

2.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一是建议开展电力安全专项检查,尤其是对居民电表等电力设施,要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加强维护、检修和更新,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用电秩序管理,加强对相关电损异常区域的巡查,适当增加或者升级防窃电技术、设备和安保措施,推广应用反窃电大数据分析技术和智能化现场用电检查终端,提高固定窃电证据和反窃电查处能力。三是在日常巡视或者检查中,发现电表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被擅自更动的,应当做好证据保全,责令用户及时整改,并予以警告。用户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以按照规定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问题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尤其是对查办窃电以及举报窃电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传授犯罪方法、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具有规模化、组织化、团伙化特点的案件,及时向区政法机关报告,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

3.推动完善窃电查处和监管机制。一是与公安机关、电力执法部门、电能表强制检定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协作检查机制,在案件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侦查抓捕、鉴定检查、完善监管环节密切协作,整合职能优势,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二是针对暴露的监管缺失等问题剖析原因,举一反三,重视研究窃电行为中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问题,明确窃电行为与违约用电行为的界限,杜绝“以费代罚”“以罚代刑”。三是向上级公司报告,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举报奖励和甄别机制,严肃惩处恶意举报的违法犯罪分子和内外勾结的企业员工。同时,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身边的窃电行为,在拓宽获取用户窃电的信息来源的同时,提升用电检查和执法的实效性。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30日内函复我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回函地址:上海市﹡﹡﹡﹡﹡﹡号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抄送:上海市﹡﹡区经济委员会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附:

1.相关案件情况

2.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实施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
  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合作,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采取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和加强电力检查等措施,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电力企业用于结算电费的计量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更换,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电力企业应当对安全、合理、节约用电进行宣传,提供用电咨询等服务,发现电力用户受电设备存在故障隐患的,应当告知电力用户,并指导其制定解决方案。
  ……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四)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
  (六)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七)故意使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电力公司反映。经查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盗窃、损毁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