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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检察建议】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七

2020年11月16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

    

 

沪静检金融建〔20194 

 

***金融服务办公室:

近年来,我区非法集资类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审查逮捕、起诉案件数逐年攀升,对我区金融管理秩序和营商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尽管上述情形当前在全市较为普遍,你办近年来也在促发展、防风险上开展了诸多工作,但鉴于金融服务业是我区支柱性产业之一,有必要对防控金融风险、提升上海城市形象做出更深的思考,提升更多的成效。因此,为进一步保障上海金融安全、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健全金融业态发展,我院结合办案,对2017年以来P2P高发的场所进行了分析研判,为你办开展治理落实整改提供对策建议。

一、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场所、楼宇存在的问题

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我院审查起诉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共计356件1119人,涉及159家案发公司,分布在我区66个商务场所和楼宇。分析数据发现如下特点:

(一)部分商务楼宇入驻涉案公司情况突出

从入驻案发公司多少来看,入驻3个以上P2P企业的楼宇有13家,其中较为突出的有:(1)仲益大厦(原名南证大厦,位于***路580号)入驻中融民信、哲晖等9个P2P企业,涉及金额共计61亿余元;(2)SOHO东海广场(位于***路299号)入驻远地、峰堑等8个P2P企业,涉及金额共计54亿余元;(3)金赢108创意广场(***路11号)、中欣大厦(***路1468号)均入驻6个P2P企业,涉及金额分别9亿和7亿余元;(4)林顿大厦(***路100号)、苏河一号(***路436号)、智慧广场(***路488号)各入驻4个P2P企业。此外,恒利国际大厦、共和国际商务广场、长泰企业广场、宝矿洲际商务中心、中信泰富广场、高和大厦、新理想大厦等六个商务楼宇各入驻3个P2P企业。

(二)部分企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从涉案金额和影响力来看,涉案159家P2P公司总计非法集资金额1100亿余元,其中44家非法集资金额超过亿元,排名靠前如:快鹿集团316亿余元(位于***路1266号恒隆广场等地)、中晋集团290亿元(位于***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融腾公司126亿余元(位于***路1377弄17号舜杰大厦)、盈玺公司55亿余元(位于***路199号恒利国际大厦)、哲珲公司39亿余元(位于仲益大厦)。除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以外,不少公司如融腾公司的线上理财平台“小诸葛金服”、哲珲公司的线上理财平台“合拍贷”等,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线上融资,集资速度快、金额大、辐射广、参与人多,案发后在线上线下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区政府相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维稳压力。

(三)部分区域治理形势较为严峻

从街道分布来看,66个商务楼宇分布在全区多个街道,其中非法集资金额超过亿元的达27个,该27个楼宇中位于***路街道有14个,具体集中在***路沿线;***路街道8个,具体集中在***路沿线,上述沿线也是我区商务楼宇较为集中的地区,治理形势较为严峻。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力量不足

近年来,你办对注册在我区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传统及新兴金融企业强化监管,为我区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发挥了积极贡献随着2015年以来大量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新金融业态的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着新挑战。大量不法分子利用传统监管以市场准入而非交易环节为重点这一盲区,通过注册在我区但以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甚至生物科技等其他行业为名,或注册在异地但在我区租地募资等方式,避开我区金融监管,加之“一行两会”等对互金领域的监管职责明确较晚,使得整治要求在区级层面落实时,传统的金融监管遇到了信息不全、职责不明、方法不多、人手不足、精力不济等困难,难以适应不断攀升的金融监管形势要求

(二)场所楼宇对企业入驻缺乏甄别

办案中发现,涉案P2P公司宣称自己高额保本付息的资金实力,往往通过租用市中心高档商务楼宇展示公司实力,提升投资可信度,使得我区众多商务场所成为不法分子入驻的重点目标,而楼宇物业对其经营方式缺乏甄别手段;同时部分楼宇转租情况突出,使得相关部门入场宣教遇到障碍近年来,尽管你办通过采集数据、上门实勘、约谈督促等方式开展相应整治工作,也取得过阶段性成果,我院也曾对个别情况突出楼宇制发过检察建议并获整改,但从当前案发数量来看,仍需你办会同公安派出所、区投资办、辖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建立更为稳定、长效、多元的防控治理机制。

(三)老年群体金融风险意识较为淡薄

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不仅反映出涉案企业人员金融法制意识淡薄,也反映出不少投资者尤其是老年群体,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缺乏理性认识的情况下盲目投资,从而成为不法分子募资的主要目标。部分老年易对租用高档商务楼宇的涉案企业产生信任感,轻信对方所称资金实力,从而忽视巨大的资金风险。近年来,尽管你办已会同银行、商委、工会、街道等单位开展社区巡讲、政策解读、风险提示等宣传,但由于我区户籍老年人口比例居全市乃至全国前列,法制宣传的覆盖面与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对策建议

进一步改善我区金融服务业的法治环境进一步符合高端化、国际化为导向的中心城区形象结合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数据共享机制

1.与市场监管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协作,将经营范围中涉及融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的企业纳入实时监控平台,予以信息筛查。2.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加强协作,定期就刑事受理、立案、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有关信息交换互通,保资讯及时、反应迅速。

(二)健全风险甄别机制

1.入驻环节加强风险甄别。加强人员力量配备,通过与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办、所在地街镇、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部门加强联系协作,排摸甄别入驻金融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情况等,对有涉案苗头的企业及时约谈劝诫关注。2.经营环节加强风险提示。进一步与上级监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排摸梳理风险点,积极争取上级业务指导。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兴金融业态或经营方式予以甄别,对风险点予以提示,既鼓励金融创新,又减少违法犯罪隐患。

(三)创新法律宣传机制

针对投资群体进行靶向宣传。一是对问题相对突出的重点场所,通过金融巡讲进楼宇、进社区等活动方式,结合金融法制内容开展集中宣传。二是对我区老年居民,进一步通过金融巡讲进社区,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案例讲解,帮助老年人提升金融风险意识,引导理性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建议供你办参考落实,如有异议,请在收到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无异议,希你办在收到建议书后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本院。

                             2019年9月18日

                                            (院印)

1:联系方式

回函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2: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

第十六条 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

(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

(四)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关于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风险防控的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  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应当及时有效提出防范对策,依照相关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涉案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发现涉及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应当结合办案,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民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纠正不良投机心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引导公众理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