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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检察建议】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检察建议书
沪检三分行公建〔2019〕1号
**道路运输管理局:
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滴滴出行”、“神州专车”等网约车平台存在非法营运现象。近年来,由网约车非法营运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更好履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与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对本市网约车行业开展调查,发现网约车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1.网约车平台的监管问题。有的网约车平台存在未获取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开展营运的情况;“滴滴出行”、“神州专车”、“美团打车”等平台下较多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2.网约车驾驶员的监管问题。众多网约车平台未对驾驶员资质进行核查,不重视驾驶员服务培训,遭市民投诉情况较多。
3.网约车平台安全责任问题。网约车驾驶员暴力抗法事件频发,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安全和法治教育缺失,相关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行政监管手段。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安全出行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网约车驾驶员交通肇事、妨碍公务案等,反映出网约车营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你局作为本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市网约车行业具有监管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加强对本市网约车平台合规监管,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网络科技等手段建立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推动网约车平台合法经营,为本市网约车行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监管,建立网约车驾驶员审核机制和行业信用体系,督促网约车平台强化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推进网约车营运更加安全规范。
3.进一步落实网约车平台安全责任,加强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加大对网约车暴力抗法、闯关逃逸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请你局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在收到建议书后二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本院。如对建议书有异议的,请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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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 直辖市、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5.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日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