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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防疫通行证非法载客,判刑!

2022年06月28日

上海疫情封控期间,袁某某、张某某两人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买卖通行证,其中袁某某将购买的通行证用于非法载客营运。长宁区检察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对上述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6月24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2年4月,袁某某在不具有机动车客运资质的情况下,伙同张某某伪造、自行或通过张某某购买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在疫情封控期间非法从事运输活动牟利。此后,袁某某以高出正常营运费10余倍的价格,多次进行非法载客营运。

2022年5月6日,袁某某再次以高价收费搭载客人至虹桥火车站停车场时,被民警拦截。在排查中发现其出示的电子通行证系伪造,且为非法载客营运。同时,民警还当场从其车上另查获了2张落款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假通行证。

袁某某如实供述了伪造、购买4张假通行证的犯罪事实,张某某到案后亦对其伙同袁某某伪造通行证,居间向袁某某销售通行证的事实供认不讳。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防疫保障通行证是本市在疫情封控期间车辆临时通行的证明,具有严格的审核批准和登记备案流程,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本案中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张某某买卖、伪造数张通行证,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信力;同时,袁某某通过张某某购得的通行证还被用于非法载客营运的违法活动,谋取暴利,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和疫情防控管理秩序,不仅给乘客生命健康安全埋下重大隐患,还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均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机关发放通行证主要是服务于疫情防控、市民的紧急就医、物资保障等用途,本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然而不法分子伪造、买卖通行证并用于非法营运,逃避防疫监管,突破管控防线,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极易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检察机关再次提醒大家,任何单位、个人伪造、买卖防疫通行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均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