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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检察:利剑斩断洗钱“黑手”
近年来,电商行业高速发展,几乎包揽了人们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生活需求,但是在它火爆的表象背后也藏着我们看不见的黑色交易。
网络刷单暗藏洗钱陷阱
2020年6月,某电商平台在日常排查中发现,平台的多家店铺存在订单支付IP与收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物流签收时间早于下单支付时间等异常情况,而这些店铺的店主竟是同一人——周某某。
原来,朋友王某邀请周某某共同参与一个省时省力的“挣钱项目”,周某某犹豫了半天,虽然知道背后可能大有隐患,但经不住高额佣金的诱惑,最终还是同意了。
他在王某指使下先收购了30余家该电商平台的店铺,自己投入大量本金购买店铺内虚假商品进行刷单,待成功提现到他名下银行卡后,再分笔转至王某提供的各类银行账户。
完成上述操作后,他便将店铺交由王某接手管理。王某操作店铺期间会产生大量订单,其实这些订单都是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时生成,这么一操作,赌客的赌资就能披上合法外衣,被“洗白”成了店铺日常流水收入。事后,周某某再对之前的订单申请退款不退货,从而成功拿回前期自己垫付的本金,并从王某那里赚取了十二万左右的佣金。
经查,周某某向王某提供的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本案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该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周某某在家属的协助下,退缴违法所得,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与传统实体商店不同,电商平台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可谓‘海量’,商品种类丰富多元,这些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刷单洗钱,而且更加隐蔽,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新挑战。”长宁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邕介绍。
近年来,替电信网络诈骗、赌博、集资诈骗等犯罪转移非法资金的洗钱类案件持续高发,随着各类新业态的涌现,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去年以来,长宁区检察院深入开展反洗钱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洗钱类犯罪惩治力度,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深挖彻查、精准监督,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该院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洗钱类犯罪逮捕案件306件380人,起诉案件271件330人,并且案件数量呈逐年攀升趋势。
银行卡买卖背后的“黑色江湖”
除利用电商平台刷单洗钱外,“卡农”洗钱类犯罪仍然居高不下,以转卖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等方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占该院洗钱类犯罪案件的85%以上,上游犯罪绝大部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长宁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不少涉世未深的学生由于财务状况较差,缺乏法律知识,被社会上高价收卡的人所蛊惑,办理银行卡等出售牟利。但实际上这些银行卡全部流入了犯罪团伙手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洗钱工具。
小钟和小覃是大专在读学生,2020年3月,两人在社会上结识了“朋友”刘某。得知出售银行卡有利可图,为尽快还清网贷,两人根据刘某指示办理了3张银行卡,并将其出售给刘某,赚了1600余元好处费。然而,这3张银行卡都被犯罪团伙用于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本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钟和小覃虽然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鉴于两人均是在校学生,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检察机关对小钟和小覃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刘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图利型犯罪与洗钱类犯罪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涉案金额持续攀升。洗钱类犯罪不仅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而且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查处。今后,长宁区检察院将持续开展反洗钱工作,不断加大洗钱类犯罪惩治力度,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防范洗钱犯罪意识,更好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