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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网红赚大钱,小心变成“法制咖”!
随着李佳琦、薇娅等一些带货主播的迅速走红,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当主播开启自己的网红之路。但却有一些不法分子钻监管漏洞,趁着这阵“东风”,利用有些年轻人想要迅速成名、一夜暴富的心理,为他们提供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色情直播平台。
在最近办理的案件中,出现了90后甚至是95后的年轻人,他们为了快速赚钱,或经人介绍或自行上网搜索,找到了这条所谓的“生财之道”——成为色情直播平台的主播。他们通过暴露的穿着或通过淫秽表演,吸引观众打赏、刷礼物。部分主播还利用聊天软件向观众发送淫秽小视频,以此牟利。
为什么这些年轻人会走上这条路呢?对此,笔者进行了思考,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成本低,来钱快
想要成为一名主播,只需用手机下载相应APP软件即可进行直播。手机已成为当代人的生活必需品,年轻人更是几乎人人都有。因此,不需要为了直播另外花钱购置专业设备。而观众在每次直播中送出的虚拟礼物,马上就可以提现成人民币使用,十分快捷方便。
二、流程少,易操作
成为主播的步骤:下载APP——注册——通过平台审核——完成,提现的步骤:申请提现——审核通过——钱款到账。开启直播也仅需打开APP点开直播即可。这些操作对于熟悉电子产品的年轻人来说小菜一碟。
三、侥幸心理作祟
这类平台的服务器多在国外,公安机关只能查封路径,无法进行“斩草除根”,有些平台过段时间将APP的名字更换之后又继续存在。在这类平台营业的主播便因此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难以被公安机关抓获。
那么,这样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呢?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甘某某在一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以“刷跑车加QQ有福利”等引诱粉丝充值赠送虚拟礼物。随后,甘某某将赠送了礼物的粉丝加入QQ群内,以群文件的方式共享淫秽视频文件。经查,甘某某以上述方式向一粉丝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共58个。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年轻人一旦背负犯罪前科,他们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将受到限制和阻碍。
淫秽小视频容易被粉丝在网络中进行二次传播,因而这类犯罪行为将会对网络环境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尤其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有些主播除了传播淫秽视频,还会在直播中自我营销,进行线下色情交易,这些行为不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在此,笔者呼吁各位网友,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同时也想提醒手机前的各位年轻朋友,从事任何行业、做任何工作,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要被一时的虚荣蒙蔽了双眼,从而走上一条不归路,这样的网红当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