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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行驶证为非法“买分卖分”,替他人处理违章,这样可不行!

2019年11月19日

厨师张某见“买分卖分”有利可图,便做起了“黄牛”,非法替他人处理交通违法扣分处罚,甚至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和公司印章。日前,长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张某是一家小饭店的厨师,2017年的一天,他偶然发现周围有很多“黄牛”通过驾驶证买分卖分来赚钱,于是也动起了这样的心思。他立刻给自己印了小广告,让朋友帮忙分发出去,走上了成为“黄牛”买分卖分的道路。

起初,张某通过收集卖分人员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随后提高价格转手卖给大“黄牛”去处理扣分,从中赚取差价谋利。2018年8月,交通违法审理窗口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必须本人携带驾驶证、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才能办理,如果是单位所有车辆,则还需要单位的委托书。张某为顺利完成扣分处罚,决定自己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他先在淘宝上购买空白的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从网上下载车辆照片,并通过电脑软件编写车辆相关信息和带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的发证印章模板,最后用家中的打印机和塑封机进行打印和组装。期间,他为帮相关公司的车辆完成交通违法扣分处罚,还找别人帮忙伪造了盖有三家不同公司公章的公司证明。

今年2月,民警发现张某有买分卖分非法替他人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扣分处罚的行为,将其抓获。经查,2018年8月至11月,张某共买入空白的伪造机动车行驶证185张,且其伪造的3份公司证明,均已提供给公安机关用于处理车辆非法处罚事宜。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违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伪造公司印章3枚用于违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张某已着手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但因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提醒,印章是单位身份的证明,受法律保护。无论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还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印章,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不可触犯法律底线。驾驶员朋友也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驾驶证“买分卖分”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