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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病的他被美色骗光所有救命钱

2019年10月31日

曾昊(化名)是一名尿毒症患者,每周都要进行两次透析治疗,治疗所需费用都来自一笔他叔叔留给他的财产。然而未曾想,这笔钱成为了他人觊觎的对象……

整件事情还要从去年1月开始说起。与曾昊相识的高某打电话给朋友宋某,对后者表示曾昊喜欢找女孩子玩,如果宋某可以给曾昊安排一个女孩子陪吃陪睡,就可以从曾昊那里得到一笔介绍费。宋某随后将此事告诉了自己年仅15周岁的女友小月(化名),三人最终决定让小月前往曾昊家中陪他几天。

本案承办人——长宁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杨竑卿介绍说,“高某和曾昊很早之前便相互认识。一次闲聊时,曾昊告诉高某自己从叔叔那里继承了一笔30万元的财产。得知此事后,高某便多次向曾昊借钱,仅仅三个月的时间就借了3万余元”。根据曾昊的说法,高某在借钱之后一直没有归还。曾昊心里也清楚,高某事实上没有能力归还。但是高某却提议给曾昊安排一个女孩子,按照每天3000元的费用来抵债,后者也答应了这个提议。

去年1月3日,小月来到了曾昊家中,两人在一起待了4天,并在此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同时,小月也利用机会掌握了曾昊的银行卡密码。“曾昊和小月曾一同外出消费,前者在使用银行卡输入密码时毫不避讳,这就导致了其银行卡密码被小月知晓。”1月7日下午,小月告诉曾昊,自己要出门看望一个朋友。彼时并未察觉任何异样的曾昊只是嘱咐她早点回来。然而未曾想,小月却再也没有回来。据曾昊事后回忆,那天傍晚6点左右,他发现小月依然未归,便给她打了电话。电话那头,小月承认拿走了他的银行卡,还表示对不起他。等到曾昊再给银行客服打电话时才发现为时已晚——卡内空空如也,21万余额均已被消费、取现。

对于曾昊而言,他银行卡内的存款还有一层特殊的意义和用途——实际上,这还是一笔救命钱。原来,曾昊是一名尿毒症患者,每周都需要进行两次透析治疗,治疗所需费用正是来自这笔存款。失去了这笔钱后,他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更遑论每周必需的治疗了。无奈之下,“人财两空”的曾昊只得向警方报警求助。

卿告诉记者,小月离开曾昊后,向高某、宋某声称曾昊将银行卡交给自己了,三人当即通过ATM取现以及刷POS机的方式将卡内钱款取出,他们甚至还前往本市一处金店购买了项链和金条,并予以分赃。

不过,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18年3月,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普陀警方抓获。在获悉这一消息后,高某前往宋某与小月的暂住之处,趁家中无人破门而入,将宋某的手机以及一根价值3万元的金项链盗走。小月事后回忆,三人在对曾昊卡内余额进行消费及分赃之后,高某曾经向宋某要求过将手机中的聊天记录悉数删除,因为那部分记录如实反映了两人合谋从曾昊处获取钱财的事实,宋某对此并未理睬。因此,高某才会找机会将手机拿走。

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28日,长宁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介绍卖淫罪以及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记者回想第一次接触此案时,颇有一种阅读司法考试试题的感觉,尽管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行为人在这其中的数个行为究竟触犯了哪些刑法条文值得细细品味一番。

首先,从事实来看,关于两人实施信用卡诈骗以及高某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毫无争议。就前者而言,我国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也包括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高、宋两人一开始的计划是给曾昊介绍小月陪他玩几天,并让小月在随后几天找个机会溜走,以便让两人以小月失踪为由向曾昊讹诈一笔钱财。但事实上,小月临走前拿走了曾昊的银行卡,以至于三人最后直接将卡内钱款全部用尽。同时,结合高、宋、小月三人事后使用该卡进行取现、消费并分赃的行为,对两名被告人(小月系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因而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应当定性为明知是骗取的银行卡并使用,即信用卡诈骗罪。

而就后者而言,高某在到案后对自己入室盗窃的行为矢口否认。对此,办案人员通过调查找到了一名证人。该证人的证言显示,小月在发现家中被盗之后,曾经质问过高某,但遭到了高某的否认;当该证人之后又一次询问高某时,他承认是自己入室拿走了宋某的项链和手机。因此,关于盗窃罪的认定同样没有疑问。

其次,是关于两人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杨卿表示,高、宋两人将小月介绍给曾昊陪吃陪睡,并且赚取每天3000元出台费,且小月在与曾昊共同居住期间多次和他发生性关系,从上述事实来看,应当认定为高某、宋某具有介绍卖淫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59条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引诱他人卖淫;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以及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等五种应当按照刑法第359条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形。

因此,能否认定高、宋两人介绍卖淫罪的关键在于两人是否明知小月是未成年人,或两人的行为是否牟利超过1万元。对于前者,两人在到案后均否认自己知道小月尚未成年,只有小月一人的供述指向两人的明知性。然而,只有小月一人的说法显然不够。通过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前文所述证人的证词可以证明高、宋两人显然知道小月是未成年人。2017年11月,当时高某、宋某以及小月与该证人一同吃饭。当时,高某就曾向宋某表示,小月看上去年龄挺小的。宋某对此的回应是,小月事实上就是未成年人。这也有力地证明了两人从一开始就知道小月系未成年人的事实。另一方面,小月于1月3日来到曾昊家中,直至1月7日下午离开,一共4天时间。按照先前高某与曾昊商量好的每天3000元出台费来计算,金额也已经达到1.2万元,同样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高、宋两人犯有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同样铁证如山。

就案件本身而言,两名被告人高某和宋某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小月则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被行政处罚的同时,也被长宁区检察院予以保护处分。然而细细想来,本案依然有不少地方令人唏嘘。本案中的被害人曾昊,无论在整件事情中有无过错,身患重病的他在被拿走所有存款之后,生活必然受到影响,如何维持今后的治疗也是一大问题。

至于小月,也算是上了人生中重要的一课。对小月予以保护处分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人尤丽娜在谈及小月的情况时也非常感慨。“她是一个处于叛逆期的孩子——与家长疏远,对于自己所在的学校不满意,平时朋友也较少,缺少正确引导使得她误入了歧途。但是从本质上来讲,小月并不是一个无药可救的坏孩子,所以我们为她制定了个性化的帮教矫正方案。”虽然小月因为年龄小而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放任,检察机关对其开展了一系列跟踪帮教,既要给个教训,也要给个出路。

据了解,去年冬天,长宁区检察院曾经组织过以未成年人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当时就邀请了小月。“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让她感受到自己和普通的孩子没有任何区别。”事实证明这样的方法还是十分有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与别的孩子一起做游戏时,尽管刚开始的时候小月显得非常慢热,但是相互熟悉之后,她还是非常愿意融入集体的。如今,小月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学校,来到了一个新的环境继续学习。小月告诉尤丽娜自己很喜欢新的学校,也结交了知心朋友。在此,我们也希望小月能就此重回正道。  (来源:检察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