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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的究竟是400元还是3500元?
“检察官,求求你相信我!我确实拿了钱包,但是里面真的只有400块,我从头到尾都没有看到什么3100块,我以我最宝贝的儿子发誓!”对于第一次提审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时的情形,长宁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谢珏至今记忆犹新。
2012年8月,王某送儿子上学,回程路过一家快递公司营业网点。时值上午7时许,网点仓库大门大开,王某鬼使神差地走进仓库,发现地上有一个钱包。见四下无人,王某拿起钱包便离开了仓库。谁知,这一切早被仓库监控拍了下来。快递公司员工刘某发现自己钱包丢失后报警,称钱包中自己的400余元以及公司营业款3100元被盗。随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
谢珏接手这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对于失窃金额的说法整整相差了3100元。一般遇到这类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刑或脱罪常常会故意少报盗窃金额,而且王某曾有盗窃前科,因此刚开始她以为这只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但是王某的焦急、痛苦,甚至这种以自己儿子发誓的绝望,引起了谢珏的怀疑:这其中是不是真有隐情?
于是,谢珏从监控录像到笔录口供,不放过任何一处细节,再次将证据进行地毯式分析审查,同时实地走访了案发地和王某的居住地,询问了王某的家庭情况,终于发现了不少疑点。
“当时有四个地方让我觉得不太合理”,谢珏回忆道。一是王某对钱包中物品的细节记得特别清楚,包括几张纸币、几张银行卡,而且基本能一一对应;二是虽然仓库中的摄像头没有拍到钱包内的金额,但王某从逃离现场到在菜场附近数钱、拿走现金并丢弃钱包的过程均被沿街的监控一一记录,在审查监控录像时,她发现王某数钱的时间非常短,和正常情况下数三千多元所用时间不符;三是事发后谢珏走访了王某家,其家中的钱款均由妻子保管,据王某妻子回忆,案发后家里并未多出大额现金;四是快递公司的货款一般当天交付后就直接锁入保险箱,不应当出现在被害人的钱包中。
基于上述疑点,谢珏再次联系被害人刘某询问案件细节。一开始,她只是按照惯例向刘某询问了案发当天情形、个人经济状况以及公司营业款交接流程等,然后趁其不备,突然问道:“你当时钱包里究竟有多少钱?”
虽然刘某仍然回答3500元,但是谢珏从他的表情和语气中察觉出慌乱和犹豫,看来的确事有蹊跷。“于是我先动之以情,向刘某诉说了犯罪嫌疑人贫困的家庭情况;然后,我和他分析了案件中的疑点;最后,将诬告的法律后果告知刘某。”经过谢珏的一番释法和劝说,刘某感到既内疚又后悔,终于将案件真相如实道来。
原来,在案发前一天,刘某本已与同事何某交接了营业款,不想第二天钱包被偷,于是何某便给他出了个歪主意:如果钱包里只有400元,那么王某肯定无法定罪,不如把前一天的营业款一起算进去,不仅可以惩罚小偷,还多出3100元可以自己“吃进”。刘某听了觉得一举两得,便向警方谎报了丢失金额。随后谢珏又询问了涉事的何某再次核实此事,何某承认了自己唆使刘某谎报被盗金额的事实。
最终刘、何二人写明情况真心悔过。不久,王某因未达到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被撤销强制措施无罪释放,并按规定接受行政处罚。
检察官有话说
本案中王某顺手牵羊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但刘、何二人名义上为惩罚小偷,实际上却为满足一己私欲的谎报行为,更是极不可取的。幸亏二人悬崖勒马,才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的公正不仅体现在惩罚犯罪,更体现在罪刑法定,即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以及刑事诉讼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关口,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因此,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都要像第一次办案一样认真、慎重,避免有罪推定的惯性作用。只有不忘初心,方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