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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拖欠敬老院费用无家可归 外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公诉

2017年06月09日

九旬老人在敬老院患上脑器质性疾病,为老人办理入住手续的外甥孙毅便长期拒付敬老院费用,法院判决老人支付拖欠款项并搬离,且其外甥负连带责任,但外甥在有能力支付费用、有条件协助老人搬离的情况下一直拒绝执行该判决。今年68日,长宁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孙毅依法提起公诉。

2010119,孙毅将舅舅老李送到本市某敬老院,两人与该院签订了入住协议。协议中写明,孙毅对老李入住付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个月后,老李患上了脑器质性疾病,孙毅认为是敬老院护理不当造成的,便长期拖欠敬老院费用,严重违约。2013621,敬老院以老李违约为由,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费用并搬离,孙毅负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敬老院胜诉。2013814,孙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李系九旬高龄老人,已患脑器质性疾病,在本案中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老李没有配偶和子女,其动迁分得的住房现由孙毅夫妻居住,其接收退休金的银行卡亦由孙毅保管,因此,在其搬离过程中,孙毅应履行陪同、接收、安顿之协助义务。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孙毅依法履行判决义务,均遭到拒绝。2014192016112,孙毅先后两次因拒绝执行上述判决被长宁区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毅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