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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诞生地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格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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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设立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拉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序幕。此后,该院未检部门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延伸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逐步确立“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如今,一支“宁萌护未队”应运而生,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保驾护航。

站在35年后的新起点,该院发布《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6-2020)》,对近五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特点作分析梳理,总结归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验做法,旨在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前瞻性和实效性。

同时,配套发布《未成年人检察案(事)例汇编(2016-2020)》,其中收录13个典型案例和5个典型事例,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发挥典型案(事)例对办案的引领和指导作用,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成新态势

2016年至2020年,长宁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8件90人,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6人,批准逮捕36人,不批准逮捕20人,不捕率为35.71%;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2件113人,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4人,提起公诉30人,不起诉41人,附条件不起诉17人,不起诉率和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57.75%、23.61%。五年来,少捕慎诉数据总体呈上升趋势。

检察官梳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特点发现,犯罪嫌疑人呈现“三多”现象,无业人员多、低学历人员多、来沪人员多。五年来,审查起诉的7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无业人员42人,占比56.76%,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82.43%,非本市户籍人数占八成以上,其中77.78%在沪无有效监护条件。

从犯罪类型看,涉案罪名居前五位的分别是盗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合同诈骗罪,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其一,盗抢型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诈骗型犯罪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犯罪起意多为有预谋作案,并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其二,犯罪手段暴力化仍不容忽视,但严重暴力犯罪数量较小,通过暴力行为实施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的犯罪人数为13人,占17.11%,与未成年人逞强好胜、易受他人影响,并具有饮酒等不良行为等特征相符,但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发案较少,五年内仅处理2人。其三,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盗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案件明显增多,占犯罪总人数28.95%,多与未成人通过网络交友群、游戏群中轻易获悉并传播犯罪方法有关。

“涉罪未成年人,普遍面临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检察官表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大多较为完整,但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职不力,多数未成年人父母放任孩子脱离监护、怠于管教与沟通,此类未成年人占比66.22%,父母在与孩子过往相处中忽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缺乏对未成年人在是非问题上的正向引导。

 

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

“宽容不纵容”,才能将有效惩戒和依法从宽相结合。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该院落实宽缓刑事政策,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并在从宽处理后组建帮教小组跟进教育矫治,促进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的涉罪未成年人,则坚持依法惩治。但同时,对重罪未成年人也不放弃教育挽救,通过亲情会见、庭审教育、刑罚执行监督等方式进行帮教;此外,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或根据特殊政策不捕不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则联合公安机关落实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等非刑罚处置措施,并与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公安机关等共同开展跟踪帮教和协同观护工作。

为了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长宁区检察院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一项“云端化”特殊检察机制,借力“互联网+”,把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涉案未成年人帮教保护信息平台”升级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观护帮教、合适成年人到场、亲职教育、心理疏导等特殊检察制度纳入板块,通过线上委托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及专业社会组织,实现平台对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的100%全覆盖全记录全跟踪,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该院还不断优化观护帮教举措,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家庭教育指导分类模式、探索异地合作帮教机制等。2016年以来,检察官对82名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实现全面覆盖。目前,该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拓展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引入社会力量拓宽家庭教育指导渠道,针对家长反映最为集中的“青春期遇上更年期”导致亲子关系紧张的问题,联合区社工站开设“宁萌家长课堂”;落实强制型家庭教育指导,对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的监护人,督促、会同公安机关等进行训诫或制发《责令家长加以管教书》,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该院还加强区域合作,针对流动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深入探索异地帮教协作机制,与异地检察机关共同开展社会调查和帮教考察工作,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此外,检察官还在疫情期间创新帮教模式,会同青少年社工组建“云”帮教支持小组,线上开展观护帮教,同步增加心理疏导、防疫法治教育等内容,引导未成年人在特殊时期形成正向人生观。

未成年人小沈利用平台退货审核漏洞,取得退款后不退货给商家,以此骗取多件商品,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8万元。小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在家人帮助下向被害单位退赔款项。经长宁区检察院审查,拟对小沈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听取各方意见。但公安机关认为该案破获难度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不起诉无法起到惩戒作用。检察院为此先后召开不公开听证会、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认为,使用同种作案手法的犯罪情节较重的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刑,足以对社会公众起到一般预防的威慑作用,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是一放了之,而是采取跟踪帮教等措施对其进行矫治。据此对小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限为六个月。检察官联合青少年社工、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开展远程“云帮教”。考验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小沈作为药店实习药剂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主动为抗疫作出贡献。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零容忍”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长宁区检察院则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2016年至2020年,该院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38人,提起公诉38人。其中2020年批捕8人,起诉7人,另有1人于2021年起诉,较2016年分别上升100%和133.33%。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以性侵害、暴力型犯罪为主;案件反映出的监护侵害问题不容忽视。五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共70人,其中遭受侵害时不满6周岁的有38人,被害人群体呈现低龄化、反抗能力弱等特征。

2017年,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发生后,长宁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准确定性并追加逮捕3名犯罪嫌疑人,后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共对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切实严守证据关口、把握执法平衡,及时发布案件进程性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同时,督促涉案单位做好所有被害幼儿的身心救治工作,并为35名被害幼儿全部提供了法律援助。最终,8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且无人上诉,案件办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漏洞,该院通过市政协提案推动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了《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托育机构的设立标准和监管单位。同时,与区法院、公安、司法、教育等9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提高相关行业入职门槛,确保从业禁止、禁止令执行到位。该案获评“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结合办案推动幼托行业治理的做法,获评高检院“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检察官还积极应对处理各种新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比如,针对本区个别学生在酒吧等娱乐场所接触、吸食危险化学品“笑气”(一氧化二氮)的新情况,检察官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对一贩卖“笑气”的被告人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甚至违禁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有效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为了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保护救助举措,该院推行“一站式”办案机制、开展多元综合救助、推进困境儿童救助联动机制等。检察官推动长宁区委政法委牵头在北新泾街道综治中心建立“一站式”取证保护场所,完善心理咨询师同步进行心理评估、值班律师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开辟绿色通道等工作机制,确保在“一站式”场所“一次性”完成取证工作的最佳状态;还联合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联合落实受监护侵害、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主动对接相关部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临时监护、就近入学、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经济帮扶和司法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渡过难关。2016年至2020年,共向12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12.7万元;此外,针对辖区内无人监管的困境儿童,联合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帮扶救助体系和工作网络,及时传递线索,快速启用街道困境儿童看护点,落实临时监护。

一系列专业化办案举措,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检察官“坚持督导而不替代”,依法办理监护侵害案。在办理黄某某遗弃案中,经充分审查未成年被害人基本情况、涉罪监护人悔改表现、再犯可能性、监护抚养能力等因素,在尊重孩子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保留黄某某监护资格,但考虑到受损的亲子关系需要修复,检察官探索建议区法院判处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强制亲职教育,这一建议被法院采纳,成为全国首例含有强制亲职教育内容的禁止令。

今后,长宁未检将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自觉担当作为,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新时代迈向新起点、新高度,守护未成年人的蓝天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