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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不起诉案件谁监督?人民监督员来"把关"

2019年10月21日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对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检察官、公安机关代表、被害人田某及犯罪嫌疑人汪某参加,3名随机抽选的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围绕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法律适用情形、案件处理原因等作了汇报和说明。2019年8月,汪某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后妻子与朋友外出聚餐至晚未归。担心妻子安全,汪某根据妻子发来的定位赶到饭店,正好听到妻子与朋友田某的聊天内容,觉得田某的言辞有挑拨夫妻关系之嫌,便与田某发生争吵,继而向田某脸部挥拳造成其轻伤的后果。2019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汪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汪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家属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拟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汪某现场对被害人田某进行道歉,田某对汪某表示谅解。听取上述意见后,公安机关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认为,汪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同时,人民监督员也指出,汪某因为小矛盾而对他人动粗,是过于冲动和缺少法治观念的表现,要从中吸取教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应当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制度设计,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以往,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仅限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是明确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

长宁区检察院认真学习《规定》相关内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细则,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分工措施,切实发挥该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重大作用。

小贴士:

人民检察院对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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